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会制度制修订工作的管理, 保证制度建设的规范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结合本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制度是涉及本会工作范畴的所有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本级各部门和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会制度不得违反中央政策精神、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上级党委的规章和要求。
第二章 工作主体
第四条 涉及本会全局性管理工作、服务工作和业务工作的制度,适用范围跨行业、跨专业、跨工作领域的制度,原则上由本会归口部门负责起草制定。归口部门不明确的,由本会主要领导指定部门牵头起草制定。
第五条 分支机构可在其所属行业、专业和工作领域范畴内制定有关倡导自律、指导发展、规范行为、提供服务的制度。
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专业和工作领域由本会秘书处界定。
第六条 制度的解释、宣贯、修订、废止工作,原则上由制度的起草部门、分支机构具体落实。如起草制度的部门、分支机构发生变更或终止,由承续该部门、分支机构的单位负责,或由本会领导指定部门或分支机构负责相关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制修订工作。部门和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向本会秘书处提出制度制修订及立项申请。秘书处批准制度制修订立项申请后,申请单位开展起草工作并形成制度草案。
制度草案需向该制度适用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并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做进一步的修改。
第八条 废止工作。牵头单位根据实施情况提出制度废止建议。秘书处同意废止制度建议后,根据制度所涉事项,提交会长办公会或党组织批准。
第九条 秘书处对制度草案进行初核后,根据制度所涉事项,提交会长办公会或党组织批准。
第十条 制度制修订和废止工作中,如有涉及本会章程规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权限的内容,由秘书处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颁布、宣贯和备案。
制度制修订的负责部门和分支机构需对制度适用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发送颁布制度通知或公告,并开展相应的宣贯工作。
制度正式文本需报负责本会发文运行的归口管理部门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会办公室负责本会制度的备案和汇编工作。
第十三条 部门、分支机构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程序即开展制度制修订、废止工作的,本会将追究相关部门、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责任;所涉制度已发布的,本会将公示废止;所涉制度发布后给本会带来不利影响和后果的,本会将依据本会相关制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直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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