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印章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会及各部门、分支机构(下称各单位)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对印章的使用和管理规定修订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印章包括“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公章、“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钢印,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印章,部门开展工作的业务专用章,本会承担政府部门委托工作时经政府部门同意刻制的印章等具备一定效力的印章。
第二条 办公室作为本会公章和分支机构印章的保存和管理部门,负责公章和分支机构印章的管理工作,并指导其他印章的管理。其他印章等由所在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保存使用,并对印章的使用管理负责。
第三条 本会直属企业单位印章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印章类型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印章用于代表本会对外行文、签署合同、出具证明、开具证书、处理各种事务性工作使用。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钢印用于资格证书、证件等上确保证件和持证人相片对应的加盖使用;钢印不得单独使用,不具备公章的效力。
第五条 各部门印章,用于本会部门与部门,或部门与分支机构间的行文、通知等,部门印章不得用于代表本会签署合同;未经分管会领导批准,不得用于对外发文。部门牵头的工作机构,对内行文时可以部门印章代章。
第六条 分支机构印章,用于代表本分支机构对外商洽工作、出具证明等事项。经报秘书处和分管会领导审核同意后,可用于以本分支机构名义开展的相关活动事项。
第七条 部门开展专门工作的业务专用章、如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及政府部门向本会委托工作并同意刻制的印章,根据按照相关要求,严格在其适用范围内做到专章专用。
第三章 用印审批
第八条 用印审批
(一)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公章
1.本会各类对外行文及其附件用印,须按《中商业文化研究会公文处理办法》的报批程序办理;公文一经签批,即盖本会公章印发。
2.本会对外开展合作,签署的经济协议、非经济协议、备忘录或其他法律性文件,须按照《中商业文化研究会合同管理办法》。
3.各单位以本会名义,以便函形式征询、答复意见,开具证书、出具证明,申报报表及各种因业务需求用印的,需完整填写《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用印申请单》,交至办公室,办公室根据用印内容会签相关部门,报经分管会领导审核,并经会长、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人审批方可用印。
4.一般日常事务性工作,如会议车证、会议请柬、社保事宜、开具介绍信等事务性工作,经办公室主任初审后,由分管会领导签批。
5.已按照相关程序经会长、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人签字审批的表格等文件,可凭会领导签字用印,无需重复填写《用印申请单》。
6.向公安部门、法院等司法机关提交的证明或说明等,须经本会法定代表人审核签批。
7.证明材料等用印内容中涉及审批人本人的,应相应由本会主要领导加签。
(二)各部门印章
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在其适用范围内使用。
(三)分支机构印章
分支机构以本单位名义开展业务、商洽工作等需要用印的,须完整填写《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分支机构用印申请表》,经分支机构登记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交至办公室,由办公室会签相关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分管会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用印。
(四)业务专用章、政府部门向本会委托工作并同意刻制的印章,由归口部门确定审批及用印办法。
第九条 各部门印章的使用和保管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管理,应制定相应的使用规范。
第四章 印章的刻制、缴销
第十条 印章的刻制、缴销本会公章和各部门的印章由办公室按照《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统一刻制、缴销;新成立的部门以及原有印章如因名称变更或损坏须重新刻制的,由本单位提出刻制、缴销报告后,交办公室负责统一办理;新印章启用的同时,旧章上缴办公室。业务专用章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后,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刻制、保管、使用。分支机构印章由办公室负责刻制、更换、缴销,分支机构的下设部门不得刻制印章。
第十一条 与有关单位联合发文需索取本会印模时,须凭经我会领导会签同意的联合发文纸,填写《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印模使用记录》,指定专人进行监印,并确保印模使用后及时退还办公室;未能收回印模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需使用本会公章或分支机构印章外出办事时,经办人须提交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会领导签字同意的公章借出说明,并在办公室详细登记。印章借出期间,借出人应妥善保管印章,不得将印章用于与借出目的不同之用途,用毕即刻归还,本会公章原则上须当日归还,不得过夜使用。未能及时归还或丢失印章的,视情节追究借出人责任。
第十三条 各单位须确保印章的安全使用。如有印章遗失,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和办公室报告,并及时刊登《印章遗失声明》,宣布该印章作废,同时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经声明作废后的印章,可按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各单位由于对本单位用印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并收缴印章。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刻、私套、伪造、变造本会印章或印模,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印章管理人员应恪尽职守,照章办事,严把用印关,不得借工作之便私用印章。对违规使用印章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规依纪严处。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管理规定《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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