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商业文化示范基地(下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促进示范基地做实做强做出特色,提高我国商业文化发展水平,为经济发展注入文化源泉,在推动商业文化发展中发挥好引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基地是指由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命名,主要提供指导和服务,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引领和辐射作用的优秀企业。
第三条 凡热衷于中国商业文化建设事业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均可根据本办法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示范基地建设遵循内容优先、特色突出、品牌引领、创新发展的原则。重点支持传承商业文化精神、民族特色、民族品牌、商业与文化融合,业态模式创新,优秀企业家精神、工匠精神等企业申报、建设示范基地。
第五条 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负责示范基地的申报、命名、管理、服务和支持,秘书处是示范基地的具体管理机构。
第六条 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每年组织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命名和巡检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命名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企业建设符合国家发展前进方向,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营2年(含)以上;
3.在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具有明显的典型示范和引领意义;
4.社会责任感较强,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提供公益服务等方面表现较好;
5.产权明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信用良好,企业近2年内未受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第八条 示范基地评审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注重少而精,并兼顾地域和行业平衡。
第九条 示范基地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秘书处,具体负责审核和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十条 申报企业提交材料须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的基本概况,包括成立时间、发展历程、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和服务、从业人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的综合情况;
2.企业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内的地位、示范带动作用及品牌影响力情况;
3.企业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业绩;
4.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
5.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6.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7.企业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8.开户银行开具的有关企业信用状况的资信证明;
9.税务部门提供的完税证明;
10.企业近5年来(成立不足5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所获国家级和省级奖励、荣誉和扶持情况。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申报命名程序如下:
1.申报企业递交申报材料后,由秘书处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上报评审办公室审核;
2.评审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提出评审意见:评审组未达成统一意见的,评审办公室可另行组织专家进行复评;
3.评审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意见确定拟命名示范基地名单经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在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
4.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命名为示范基地。
第三章 管理与巡检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变更企业名称,应在工商部门核准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保留示范基地称号的书面申请报告,由秘书处核准。
第十四条 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考察、开展巡检工作,组织专家对示范基地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实现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第十五条 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秘书处对其予以警示:
1.因管理失当或产品和服务内容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2.未履行法定义务,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3.因管理不当连续2年严重亏损;
4.未按规定要求上报统计数据或者上报数据不真实;
5.企业变更名称,未在规定时间内报请核准保留称号。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对其示范基地称号予以撤销:
1.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示范基地称号:
2.不再具备示范作用;
3.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
4.无特殊理由连续停止经营1年以上;
5.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为,累计受到2次警示。
第四章 支持与服务
第十七条 支持示范基地不断推动发展建设,帮助对接相关资源,联系专家咨询指导,提供融资平台渠道等。
第十八条 支持示范基地打造知名品牌。通过建立完善品牌认定和发布机制、开展影响力评价等工作,激励示范基地争创一流、扩大影响。鼓励示范基地参加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主办(支持)的各类展会、品牌建设和市场推介活动。
第十九条 为持示范基地提供宣传服务。
第二十条 鼓励并支持组织搭建信息桥梁,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发挥中介作用,引导示范基地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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