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代表处、联络处、办事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下称本会)代表处、联络处、办事处(下称代表机构)的管理,更好地发挥代表机构的作用,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本会住所城市以外设立的,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条 代表机构须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组织、协调和服务的职责,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管理。不得再下设立代表机构和分支机构。

第四条 代表机构的设立。

(一)代表机构设立需有利于本会的发展和工作开展,可以为本会工作项目落实和业务拓展起到促进作用,对本会长期发展规划的实现带来直接有效的支撑。

(二)设立代表机构名称规范:省和直辖市为代表处,地级市以下为联络处,具体工作项目区域为办事处,如: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某省代表处、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某省某市联络处、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某工作项目办事处。

(三)代表机构须要有固定办公住所和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设立程序:本会秘书处提交成立申请报告,会长办公会负责审核,报本会党组织批准,提交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五)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党组织决定的代表机构设立事项,由秘书处组织落实。

第五条 代表机构的终止。

(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终止:

1.违反中央政策精神、国家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规章,以及本会章程,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对本会形成较大隐患的;

2.因承办某项工作与服务任务而设立的代表机构,其任务已结束的;

3.代表机构的名称、性质、业务范围等不再符合工作发展需要的;

4.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的。

(二)终止程序

1.秘书处根据上述情况,经征求会领导意见后,组织召开会议讨论形成终止建议,报本会党组织批准;

2.终止动议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3.进行后续工作处理;

4.发布代表机构停止工作公告;

第六条 代表机构是本会派出机构,接受本会统一领导。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登记负责人)负责代表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实施,并承担代表机构的民事责任。

第七条 人员管理。

(一)代表机构设置主任一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副主任和工作人员若干名。

(二)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由秘书处上报会领导审核,由党组织批准后,提交理事会审议。

(三)代表机构的副主任及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秘书处审核备案。

(四)代表机构正职(登记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1.召集和主持代表机构办公会议;

2.决定代表机构专职副职的分工;

3.决定代表机构日常工作中的事宜,包括机构工作人员配备;

4.检查代表机构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和向本会报告工作;

5.代表代表机构签署有关重要工作文件。

(五)代表机构专职副职协助代表机构正职开展工作,按正职决定的分工履行职责。

第八条 财务管理。

代表机构的经费实行下拨或自筹,财务管理由本会财务部统一负责。

第九条 业务管理。

(一)代表机构负责为本会对接地方政府、社会组织和企业等有关机构,为住地经济建设助力赋能。

(二)代表机构要挖掘住地优秀的商业文化遗产,推广和传播商业文化。

(三)代表机构有为本会发展会员的职能。

(四)不得擅自组织开展重要事项和大型活动,须按照本会的统一要求和部署进行实施。

(五)代表机构应每年按要求向秘书处报送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

(六)代表机构未经本会授权,不得以代表机构为主体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协议和合作协议。

第十条 行文管理。

代表机构行文按照《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公文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新闻宣传管理。

代表机构开展新闻宣传工作须按照《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执行。代表机构和人员(以代表机构职务身份)开展以下新闻宣传工作,需按上述办法规定的程序,经本会审核和批准后方可举办:

1.召开新闻发布会;

2.通过社会公共媒体发布信息新闻和发表观点看法; 

3.接受社会公共媒体采访,包括:新闻媒体组织开展的采访、约稿、访谈、座谈等新闻活动,采访的形式和场地包括现场、视频、音频和书面等等;

4.举办媒体,包括:纸质报刊、网站和各种形式的新媒体(含开设新媒体账号)。代表机构人员不得以其代表机构职务身份举办媒体。

第十二条 制度管理。

代表机构应建立内部制度和工作规则,完善民主和强化内部管理。代表机构所建立的各类制度需报本会审核。

第十三条 印章管理。

本会依据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刻制代表机构印章,由本会办公室统一保管。按照《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印章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党建工作。

代表机构党员3名以上的,成立独立党支部;代表机构党员不足3名的,党员参加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的活动。

十五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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