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5-05-15 11:02
来源:
本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下称本会)分支机构(下称分支机构)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分支机构的作用,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章程》规定,结合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工作的补充和延伸,依据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划分和会员组成特点设立,专门从事本会业务范围内某一领域业务活动的机构,具有专业性和行业性的特点。
第三条 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须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的职责,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原则和条件
1.分支机构设立需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利于本会的发展和工作的开展,可以为本会工作项目落实和业务拓展带来直接有效的支撑,对本会长期发展规划的实现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单位应具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和号召力,以引领行业发展为使命。有一定数量相关领域的发起单位,其中主要发起单位应为该领域的全国知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相关机构。
3.有规范的名称、固定办公住所和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名称规范
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以及行政区划名称或带有地域性特征,代表机构和各商帮文化分会不受地域性特征影响。分支机机构的名称应能准确反映其所属行业、专业或工作领域特性,且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1.分会。具有明显的行业属性,针对特定行业开展全方位工作的机构可称分会。分会工作的特点是综合性,开展的业务、服务内容和项目较为齐全;具有行业会员基础;应建立相应的成员议事制度。
2.专业委员会。就某个行业或行业中某方面重要专业问题开展研究和指导工作,引导行业发展。专业委员会的特点是专业性、
特色性和研究性。
3.工作委员会。落实某方面行业工作,承接政府和相关机构工作与服务外包,解决行业具体问题和困难,促进拓展本行业内某个领域的发展。
(三)设立程序
1.申报。
申请单位向本会秘书处提交成立申请报告。报告需阐述说明: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拟定名称;在全国范围内所涉行业、专业或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相关的国家法规与政策;成立分支机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支机构的工作领域与业务范围;长期工作规划与成立后当年的工作计划;申请单位简介;共同发起单位名单;拟定负责人名单和机构设置情况;分支机构住所地址与计划经费来源。
2.初审。
秘书处对拟设分支机构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申请单位和拟设分支机构拟任负责人的资质等进行初审。初审方式包括对申请报告的审核,与申请单位具体承办人面谈,到申请单位现场考察,请第三方单位或个人出具意见等。
3.审核。
秘书处提交会长办公会审核。
4.通过。
申请事项报本会党组织批准,提交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5.准予设立的分支机构,由本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安排培训,刻制印章并由本会办公室保管。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不予设立,并向申请单位说
明理由:
1.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分支机构成立原则和条件的;
2.与本会已成立的分支机构工作领域相同或者相似,没有必要成立的;
3.申请单位、拟任负责人正处于法律纠纷、信访或纪检监察查办中,或拟任负责人有违法犯罪记录或个人征信记录存在问题,且有可能给本会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的;
4.在申请设立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5.有国家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和本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
形的。
(五)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党组织决定的分支机构设立事项,由秘书处组织落实。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
(一)负责人变更
1.负责人变更包括新增负责人和现任负责人职务变动。分支机构正职、副职、登记负责人和秘书长需要变更的,应按要求向本会提交请示报告,说明申请变更的理由、必要性。如涉及新任和继任人选的,分支机构可以提出人员建议。
2.秘书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程序办理。
(二)业务范围和名称的变更
1.分支机构向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申请变更的理由、必要性,以及变更前后的变化内容等。名称的变更可在原名称中增减字数,不得全部更改原名称;变更后的名称需与分支机构行业、专业和工作领域属性相符。
2.本会秘书处受理初核后,征求分管领导意见;秘书处提交会长办公会审核;报本会党组织批准。涉及名称变更的,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住所、通讯方式和联系人的变更
1.分支机构需将变更内容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2.住所变更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分支机构需向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申请变更的理由和必要性;
3.秘书处受理初核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四)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党组织决定的分支机构变更事项,由秘书处组织落实。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终止。
(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终止:
1.违反中央政策精神、国家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规章,以及本会章程,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对本会形成较大隐患的;
2.因承办某项工作与服务任务而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任务已结束的;
3.分支机构的名称、性质、业务范围等不再符合行业、市场发展需要,且无法通过变更予以调整的;
4.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的。
(二)终止程序
1.秘书处根据上述情况,经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组织召开会议讨论形成终止建议;报本会党组织批准;
2.终止动议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3.收回登记证书,进行资产处置和其他后续处理;
4.发布终止分支机构公告。
分支机构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登记证书的,本会公告登记证书作废。
第三章 管理
第七条 分支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视同本会职能部门管理,接受本会统一领导。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登记负责人)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实施,并承担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
第八条 人员管理。
1.负责人的管理。
(1)分支机构负责人包括正职、副职和秘书长。登记负责人原则上由正职兼任。因特殊情况,经本会同意,可以由专职副职和秘书长兼任。
(2)分支机构正职、专职副职和秘书长任职程序。分支机构推荐人选的,按要求向秘书处提交申请报告;秘书处初核后,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并组织考察。涉及分支机构正职和登记负责人的,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3)本会副会长兼任分支机构职务的,不再对其进行任职前人事考察。兼职负责人的任职,由分支机构向秘书处提交申请报告,报分管领导审定后会员部备案。
2.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
(1)日常人事管理由分支机构负责。
(2)分支机构须按《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有关规定完善用人手续。
(3)用工费用由分支机构承担。
(4)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辞退需向会员部备案。
3.实行回避制度。专职工作人员配偶与直系亲属不得在同一个分支机构任职。
第九条 财务管理。
(一)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由本会财务部统一负责,单独核算,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如实进行会计核算,纳入本会法定账册。
(二)合作单位前期投入全部经费联合开展的活动,所得收入按协议可进入合作单位帐户,但责任和风险由该单位相应承担。
(三)分支机构的经费实行自筹,单独建帐,分别核算。分支机构所收缴的会费,除本会留用一定份额外,其余均由分支机构自行支配。
(四)不得单独开设银行账户。
(五)分支机构须按本会制定的统一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六)分支机构除会费收入和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按照《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收支管理办法》和《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发票管理办法》执行。
(七)各分支机构需严格执行“以收定支”,原则上本会不予提前垫支各项费用支出。
第十条 业务管理。
(一)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必须使用全称(即: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分支机构的名称),英文的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二)分支机构应每年按要求向秘书处报送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重点工作可以纳入到本会整体工作规划中,并按照本会的统一要求和部署进行实施。
(三)分支机构重要事项和大型活动要事先向本会进行书面申报,提供活动方案,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不得举办。
(四)不符合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与本业务无关的、其它单位合办,但没有签订合作协议的,一律不得开展。
(五)分支机构主办工作和活动,必须以本会或分支机构名义向所涉方正式发文。发文方式包括纸质文件寄送、传真,文件扫描版和文字版通过电邮、即时通讯软件传递和在自办媒体上公示等。须经本会审核后方能发出。未经批准,分支机构不得通过社会公共媒体发文。
第十一条 行文管理。
(一)分支机构对外行文,执行《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公文处理办法》,分支机构举办重大事项或大型活动须由本会发文。
(二)分支机构联系工作的一般性函件可不编本会统一文号,自行发函。
(三)分支机构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活动时,以联办方为主发文的,要会签本会。
(四)分支机构未经本会授权,不得以分支机构为主体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协议。
第十二条 会员管理。
(一)经本会授权,分支机构可发展所属行业、专业、工作领域的单位、个人为会员;所发展的会员为本会会员;分支机构可推荐其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会员为本会理事或副会长。
(二)分支机构可收取会员会费,所收会费为本会所有;本会据工作需要划拨部分会费给分支机构使用;分支机构的会费标准按照《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会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可称为副主任、委员、会员;分会的会员可称副会长、理事、会员。
(四)分支机构发展会员的程序、会员证书和牌匾样式、会员称谓、会费标准等纳入本会会员部统一管理范畴。
第十三条 新闻宣传管理。
分支机构开展新闻宣传工作,须遵守《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新闻宣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为本会办公室。
分支机构和分支机构人员(以分支机构职务身份)开展以下新闻宣传工作,需按上述办法规定的程序,经本会审核和批准后方可举办:
1.召开新闻发布会;
2.通过社会公共媒体发布信息新闻和发表观点看法;
3.接受社会公共媒体采访,包括:新闻媒体组织开展的采访、约稿、访谈、座谈等新闻活动,采访的形式和场地包括现场、视频、音频和书面等等;
4.举办媒体,包括:纸质报刊、网站和各种形式的新媒体(含开设新媒体账号)。原则上分支机构人员不得以其分支机构职务身份举办媒体。
第四章 分支机构内部建设
第十四条 负责人。
分会负责人称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专业委员会、工作委
员会负责人称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一)分支机构正职(登记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1.召集和主持分支机构办公会议;
2.决定分支机机构专职副职的分工:
3.决定分支机构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包括秘书处下设机
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4.检查分支机构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5.向本会报告工作;
6.代表分支机构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分支机构专职副职:协助分支机构正职开展工作,按正职决定的分工履行职责。
(三)分支机构秘书长履行以下职责:
1.落实分支机构正职和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协调秘书处下设机构开展工作;
2.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及秘书处下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报分支机构正职决定;
4.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内部管理制度等,报分支机构办公会议审定;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免由本会决定。分支机构通过上报《年度工作报告书》向本会报备副秘书长及以下人员任职情况。
第十五条 内设机构。
(一)分支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秘书处工作机构。秘书处可下设“部、处、室”,其名称不得带有地域性且应避免与本会内设机构名称重叠;其名称如带有行业、专业或工作领域指向性的,不得超出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专业和工作领域范围。
(二)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境内外分支机构(如“委员会”、“分会”“中心”等)。
(三)分支机构的内设机构不可称为“中心”、“学院”、“研究院”、“联盟”等。
(四)分支机构的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承包。
(五)原则上,分支机构内设机构在分支机构的住所办公。
第十六条 制度。
(一)分支机构应建立议事制度和工作规则,完善民主和强化内部管理,分支机构定的制度不得称“章程”。
(二)分支机构确需设立理事会,须事先向本会报告,经过本会批准后设立,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要上报本会备案,但不得设立常务理事会。
(三)分支机构所建立的各类制度需报本会审核。
第十七条 简称。
分支机构简称前缀为“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中国商研”,
不得在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前加以“国务院”、“国资委”等修饰;简称后缀“委”或“分会”。
第十八条 印章。
本会依据政府相关部门规定刻制分支机构印章,由本会办公室统一保管。分支机构按照《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印章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印章的使用。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其内设机构不得刻制内设机构印章。
第十九条 党建工作。
(一)分支机构党员3名以上的,成立独立党支部;分支机党员不足3名的,党员参加本会党组织活动。
(二)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主要工作时间在分支机构的兼职工作人员、以及聘用期超过6个月的工作人员是党员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本会。尚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参加本会党组织和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的多重组织活动。
(三)分支机构在异地(京外)的党员,参加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的活动。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收入或赞助收入。
(三)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本会理事会批准其成立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的,本会予以终止。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视情况给予警告谈话、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停止工作(1-6个月)撤换直接负责人等惩罚措施;情节严重的,终止分支机构;涉及经济偿责任的,由相关分支机构和责任人承担;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分支机构印章的;
(二)超出本会授权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本会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事项的;
(五)擅自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或者对内设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侵占、私分、挪用不会投权其使用的资产或其代表本
会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体
用捐赠、资助的;
(八)擅自开展国家明令禁止开展的活动的;
(九)未按照本办法规足申报、立项、审核即开展工作活动;
(十)没有经费保障能力、不能完成责任任务的:
(十一)有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本会相关制度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对分支机构违规行为做出惩罚决定并组织落实相关惩罚措施。涉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和机构终止的惩施,秘书处提出惩罚建议,提交本会党组织和理事会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6月25日)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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